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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章程

时间:2022-05-19   |   浏览:2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浙江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英文名称是Zhejiang Technology Transfer Alliance,英文缩写ZJTTA。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浙江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逐步吸纳部分致力于促进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形成优势互补,有效助力技术转移行业的发展,切实解决现实问题,为地方、企业和高校院所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联盟承担保证政治方向、

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联盟主要任务是:

(一)打造资源共享创新协同纽带,助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1.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对接,主动接受政府业务指导,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专项工作,及时反映技术转移行业发展状况和相关政策诉求,为政府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提供支撑。

2. 加强内部资源共享,实现科研、产业、资本、金融、媒体等各方资源的衔接,集聚一批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配套资源,共同研究和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大力宣传推广联盟会员重大重点项目和成果,主动为会员对接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 推动联盟会员协同创新,有效整合联盟会员科技创新资源和相关渠道资源,探索对外合作联动机制,推动校企协同创新,推动实验室资源开放和共享,通过组织路演和考

察等活动,主动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升高校院所社会服务能力。

4. 开展跨区域和跨国界技术转移交流,以联盟为窗口,推动跨地区、跨国界的技术转移,以长三角地区为重点,引入外部科技资源,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流动。

(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联盟会员发展建设提供支撑

1.以需求为导向,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与知识产权运营、成果评估筛选、中试熟化、企业孵化、投融资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集聚一批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配套资源,提升联盟及其会员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2. 建立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发挥联盟专家资源优势,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完善技术转移教材教辅、师资、考评体系,为联盟会员提供职业化、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引入国外先进的技术经理人培训课程体系,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

3. 搭建联盟会员间的常态化业务交流平台,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联盟会员座谈、研讨,经常性开展经验交流、沙龙等各类活动,推动不同行业特色会员之间的融合和发展。

4.搭建成果库、专家库、需求库等线上线下共享平台,帮助联盟会员之间增进了解,实现优势互补,优化高校院所

创新成果与地方产业需求的对接精准度。

(三)着力改革创新,破除阻碍成果转化的共性关键问题

1.鼓励和组织联盟会员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政策理论研究,联合承担政府委托的各类研究课题,共同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

2.积极组织联盟会员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的各类调研考察,开阔视野,挖掘和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梳理制约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

3. 推动重大科技问题联合攻关。瞄准浙江省产业发展重点技术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协同开展研究,避免碎片化、重复研究,提高创新效率。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盟全体会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联盟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三)审议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审议联盟年度报告及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确定联盟会员的吸收、除名的原则及履行程序;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审议联盟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到会理事同意方可通过。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理事会

采用信息化手段表决相关决策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共同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批联盟分支机构的设立;

(二)审批以联盟名义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确定年度轮值理事长单位。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内,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和理事会批准,可对常务理事会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理事长单位原则上连续任职不超过四年,确因工作需要超过四年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会表决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同意方可通过。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常务理事会采用信息化手段表决相关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接受理事会的领导,负责处理联盟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二)负责各类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负责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起草财务预、决算报告和财务管理;

(五)负责受理联盟加入及退出的申请;

(六)负责协调联系联盟会员等。

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秘书处可根据实际需要招聘全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联盟者,原则上应符合下述条件,自愿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后,成为联盟会员。

(一)在浙江省内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高校院所或内设相关机构;

(二)在浙江省内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三)浙江省从事技术转移的相关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四)浙江省从事风险投资和金融业务的机构;

(五)具有创新能力或实际技术需求的科技型企业。

上述机构在规范管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发展规划制订、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资源配置与项目实施、行业交流、市场推广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自愿加入并遵守《章程》。

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致力于促进浙江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其它类型单位可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并获得会议文件;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联盟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向联盟项目库推荐重大科技项目;

(五)向联盟反馈技术转移、联盟发展中的重要建议和问题;

(六)参加联盟的各类活动与获得各类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二)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尊重并保护联盟重要成果;

(三)积极参加联盟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四)积极协调联盟会员之间的相关创新资源,围绕产业、联盟发展的共性、关键环节,开展协同创新;

(五)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盟履职代表,指定一名联络员保持与联盟的经常、稳定联系,相关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联盟;

(六)鼓励会员承接联盟组织的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配套条件,并可引导联盟之外的机构给予支持;

(七)以自愿原则缴纳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会员的退出:

(一)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秘书处

在收到书面申请十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二)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长期不参加联盟活动的,秘书处将书面通知劝其退出;十日内未对秘书处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经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理事退出理事会,应向秘书处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会员大会备案,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资格有效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届满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联盟换届时,为简化工作流程,未提出不再参与下一届联盟的会员,自动再次成为联盟会员。对于有两次被劝退或自行退出记录的会员,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加入联盟的申请。


第五章 联盟的运行经费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支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接受社会捐赠以及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等收入。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由秘书处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由理事会负责监督。经费的预决算由联盟会员大会审定,秘书处执行。

第十九条 秘书处对经费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所有开支全部科学合理地用于联盟业务开展和事业发

展,并做到:

(1)每季度应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3)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4)接受指导单位等相关机构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六章 联盟章程修改及终止

第二十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的,由联盟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实施。